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作者:新教宣 来源:新沂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4807 次 发布时间:2018-04-13

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管理处,新沂经济开发区、锡沂高新区,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切实解决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含学屋,以下统一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摸底排查、部门联动、分类治理、规范提升、常态监管的工作思路,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审核准办一批、整改达标一批、取缔停办一批的工作措施,实现201811月底前,违规校外培训机构清零目标,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二、实施步骤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要将治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步骤措施等讲清楚营造各方支持共同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中小学校要深入开展家校共育活动,以班级为单位召开家长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做到在学生的习惯养成、性格发展、知识学习、潜力发掘等方面常沟通、多交流,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了解安全隐患,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

(二)排查摸底,动态监管。各镇(街道)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一摸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找准安全、卫生、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各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名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市教育局根据排查结果,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分类建档,定期更新台账,确保时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有关信息,加强动态监管。此项工作于20184月底前完成。

(三)核查认定,分类施策。在深入排查的基础上,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对符合办学资质的无证校外培训机构,要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学资质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进行长期监管;对仅持工商执照,超范围举办教育培训的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理,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取得办学资质的,要强化日常监管;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报教育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以及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一旦发现,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介绍、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此项工作于201811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督查,常态监管。做好专项督促检查,对已经取缔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跟踪,防止复办。对有非法办学苗头或正在筹建中的非法校外培训机构,要第一时间介入,停止违规筹建。教育要把好新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关;要畅通投诉渠道,建立校外教育机构长效监管机制,成立校外培训机构自治组织,强化行业自管自律;要逐步理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职能权限,形成责权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由市教育局牵头,综治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卫计委、发改经济委、城管局、消防大队、房产服务中心、民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参与,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一)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整顿工作,依法查验举办者、教师资质是否合规,对不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或培训机构下达禁止办学通知书;牵头建立黑白名单,在新闻媒体公示合法办学、规范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以及无证办学、非法办学、有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并将黑白名单列举的机构公示在网络地图上,引导家长和学生理性选择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整改意见、整改时限以及分类认定工作。

(二)综治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督导检查,把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列为平安镇(街道)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公安局:维护治安稳定,指导辖区内派出所加强治安巡逻,处理紧急突发情况,依法查处妨碍、阻挠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整顿工作的行为。

(四)市场监管局:对仅持工商执照,超范围举办教育培训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五)卫计委: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检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消毒隔离及传染病预防等工作的指导与检查;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硬件设施是否符合卫生安全标准,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卫生保健人员是否取得任职资格证的查验认定工作,以及卫生保健制度、饮用水安全及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工作。

(六)发改经济委: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各类收费标准,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收费管理,督促做好收费公示,对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七)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未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以及违规乱建等行为。

(八)消防大队:要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的检查力度,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责任制,指导使用消防设施及日常的保养维护,依法处罚消防违法行为,督促辖区内派出所切实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九)房产服务中心:负责依法查验培训机构所在场所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场所所属培训机构下达禁止使用通知书。

(十)民政局:对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愿意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培训机构,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已经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人社局:负责依法查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范围及师资力量等,对超范围办学和违规办学的培训机构勒令其停止相关培训活动。

(十二)各镇(街道):成立相应工作组(包括组成人员、所属单位、联系电话,汇总表于420日前报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电话:88922085,邮箱:jsxyjyj@163.com),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监管及集中治理整顿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整顿工作,各镇(街道)要深入宣传引导,针对不同情况,实行一镇一策,市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配合,确保治理成效和社会稳定。

(二)做到标本兼治。规范招生入学秩序,禁止将校外培训机构行为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建立包括设置标准、审批登记、业务管理、日常监管等在内的常态治理体系。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开设公益讲座,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精品课程评选活动,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规范办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学校服务,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缓解广大学生和家长对校外培训的依赖。

(三)落实督查考核。市政府办公室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整顿工作跟踪督查,对工作措施不落实、推进不力的进行通报

专项治理举报电话

教育局:8889131388891185;信箱:xyszsk@163.com

民政局:88896279

人社局:88922415

市场监管局:81612315

发改经济委:88924365

 

 

                             新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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